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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备案】关于上海市网站公安备案公告
来源: | 作者:jmy126 | 发布时间: 2018-09-19 | 5021 | 分享到:

各上海备案用户:


  依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和上海公安规定,已在我司进行了工信部ICP备案,需在网站

开通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实际经营地或个人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。

  开办者位于上海的网站如未办理公安备案手续,请尽快登录上海互联网安全综合服务网(https://wa.police.sh.cn)提交登记公安备案

申请。自通知之日起,超过30日未办理的,我公司将配合公安机关采取相关处置措施,谢谢您的理解与配合!


注:公安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,如您有公安备案相关问题可咨询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,联系电话附件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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